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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網路有人毀謗王建民,構罪的問題....20點

發問:

之前王建民辦的簽名會一切比較大聯盟的規矩,因此門票照行情定為500美金,王建民本人跟經紀人對這次簽名會沒有得到利益抽頭,所有收益都被大聯盟經紀公司拿走了,可是有人卻在網路大肆批評,用坑錢的字眼,表示斂財之意,我擷取他的結語如下 ↓↓↓↓↓王建民不顧喜愛他的球迷是否負擔的起只顧坑球迷的錢來賺取不合理的費用這樣的人令人髮指空有球技卻沒有好的品德這樣的球員令人唾棄↑↑↑↑↑... 顯示更多 之前王建民辦的簽名會一切比較大聯盟的規矩,因此門票照行情 定為500美金,王建民本人跟經紀人對這次簽名會沒有得到利益抽 頭,所有收益都被大聯盟經紀公司拿走了,可是有人卻在網路大肆 批評,用坑錢的字眼,表示斂財之意,我擷取他的結語如下 ↓↓↓↓↓ 王建民不顧喜愛他的球迷是否負擔的起 只顧坑球迷的錢來賺取不合理的費用 這樣的人令人髮指 空有球技卻沒有好的品德 這樣的球員令人唾棄 ↑↑↑↑↑ 以上 請問此人發表的談論構不構成毀謗罪甚至加重毀謗罪? 他之後有回應到說王建民是公眾人物,他講的事情是事實 ,而公眾人物的行為有可受公評之處,故他的文章不算毀謗。 我後來有去查一下知識,提到說毀謗罪的免責條例其中有一項 評論之事為可受公評之處可免責。 這條例適用於此嗎? 他陳述的事情是事實,但他後面的評論有侮辱人的情況 只因他完全不懂行規,一昧的以自己的標準來評論 這樣合乎刑法毀謗罪的"意圖毀損人格的"意圖? 假設最糟的情況就是不構成毀謗罪,那可以告何種罪? 請對法律跟棒球都同時了解的人回答,謝謝~ 更新: 回虎兒大大,恕我非法律人,您的論點我想再跟您釐清。 確實適不適用"釋509"是法官的職責,但以您個人 看法,這件事情是適用?高標準是因他有很多抗辯的機會? 意思是一般人對公眾人物有比平常更多的言論自由? 不過以我個人看法,王可能比一般人更加的薄弱,因為 他沒辦法對此作解釋,更無法提告,原因是他不能捲入這種官司 糾紛,這不管它是多麼的有理站得住腳,告贏的機率多高, 一旦捲入,都會對他的形象造成鉅創,所以唯一能做的只有承受 不回應。看在廣大球迷的眼裡只有心痛!因為這種陳觴爛文不斷 的有人在發,卻沒人能有效的遏阻。

最佳解答:

看到了這題~ 想到妨礙名譽罪章不過短短幾條,卻是使用率及困惑率超高的條文 ! 嚴格說起來,不僅是刑法那幾條之文字,釋字第 509 號也成為刑法關於此部分體系解釋的一環。 尤其到了這樣跟阿民有關的時刻,真的是忍不住要跳出來多說幾句啊。 首先,侮辱所指乃係抽象之言語或行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例如:空有球技卻沒有好的品德。這樣的言語相信所有的阿民迷會感到痛心的! 而誹謗則是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因此其內容必須具體。例如:王建民不顧喜愛他的球迷是否負擔的起 ,只顧坑球迷的錢來賺取不合理的費用。先不論此是否為誹謗,但這裡所表現的就是一件具體的事。 把這樣的言語合起來看,可以知道"空有球技卻沒有好的品德",是發言者下的評論,因此我們要判斷的是構成誹謗的可能。 這裡涉及了台灣人最親愛的阿民,他是一個公眾人物,在刑法中,刑法310第三項及311第3款都必須考慮。因為我們在保護阿民的同時,還要考慮到憲法上言論自由的價值,所以發言者會受到一些阻卻違法事由的保障。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釋字第 509 號參照) 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我們就來認事用法看看,"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公眾人物之言行,與市井小民比起來,要受到更嚴格標準, 因為公眾人物可以抗辯,君不見阿民現下成了媒體寵兒,朱利安尼這樣的老外都拼命稱讚他呢,因此阿民的名譽常在如此讚揚下,而顯得更紅了,絲毫不受這位發言者,如此公開言論影響。 再說,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這一要件,從發言者評論來說,他指出了所有球迷的利益喔。大聯盟如此做,固然沒錯。但大家都知微軟,因為太大了壟斷市場,違反公平法的事吧,因為大所以價格隨他訂,美國就想把微軟分割。因此發言者討論到大聯盟壟斷市場價格,而阿民被迫配合的情形,不是僅涉及阿民的私德喔。 說到毒舌,紐約的媒體才最毒,阿民習慣於此類言論,他應該是無動於衷啦!

其他解答:

那絕對構成了刑法裡的毀謗罪|||||上述文字裡,「坑球迷的錢」與「沒有好的品德」2句話可能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雖然是公眾人物有可受公評之事,但是上面2句話已經加入個人的主觀評價,應該不是屬於評論的範圍,自然會有構成誹謗罪的問題。不過上了法院,還是由法官判斷的。 因為他指述的具體的事情,所以不是用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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