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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我自己上網搜尋資料就還蠻喜歡看 [UV-400抗藍光護目鏡] FOR LG 55UH650T / 55UH623T 抗藍光./強光/紫外線 65吋液晶電視護目鏡(鏡面合身款)



因為可以一網打盡真的是太方便!!!!!

就算沒買過肯定逛過聽過看過 [UV-400抗藍光護目鏡] FOR LG 55UH650T / 55UH623T 抗藍光./強光/紫外線 65吋液晶電視護目鏡(鏡面合身款)

吧!!!

[UV-400抗藍光護目鏡] FOR LG 55UH650T / 55UH623T 抗藍光./強光/紫外線 65吋液晶電視護目鏡(鏡面合身款)

功能
:

[UV-400抗藍光護目鏡] FOR LG 55UH650T / 55UH623T 抗藍光./強光/紫外線 65吋液晶電視護目鏡(鏡面合身款)

描述
:




簡易搜尋法: 請用您的電視或電腦螢幕型號:例如?32A300 商品中搜尋?? 謝謝

?專利在案? 請勿仿冒

獨創設計多孔插銷式固定法,是目前最安全單邊固定法,地震,碰撞 都不會輕易掉落

??????????????? ?

????1適合機身上方寬度26mm以內,???????????????? ?2大於26mm直接掛上即可

??????(L型上方寬度約 mm ) (止滑墊高耐熱橡膠材質? 止滑效果最佳)

前言:

LED強光: 長期暴露在較強的光線(如LED電視和電腦螢幕),容易使眼睛疲勞進而造成小朋友近視,和弱視. 強光中帶有的紫外線和藍光 更具殺傷力

紫外線和藍光: 此兩種屬於波長較短的有害光線(藍光波長約400-500奈米),兩者對眼睛都有害,更何況是白內障老年性黃斑部病變患者,更有極大殺傷力

商品介紹 (適合 覺得電視或電腦螢幕霧面太亮或刺眼)

***採用PMMA耐衝擊安全材質光學級鏡片,符合歐盟環保規範

***新一代抗強光技術,減少LED電視/電腦螢幕所產生強光,使眼睛不容易疲勞

***抗UV-400高規格等級,降低紫外線,藍光 等有害光線對眼睛傷害

***加強灰階,提高對比 ,字體和畫面清晰度

您的護目鏡合身嗎?? 有以下情況發生嗎?

太高:

? ????????? ??????????????

蓋住按鍵.使用不便(電腦螢幕)?????蓋住喇叭,影響音量大小???????????頂到底座, 無法掛上????

?? ????????? ???????

? 太寬 容易碰撞 危險且難看??????? ??太窄 邊框容易刮傷???????????? 寬度 高度 剛好 邊框也能防止刮傷

外掛式保護鏡如同幫液晶電視穿上防護衣,須考慮外觀尺寸(含邊框),較能避免以上情況發生

商品規格:? ***採用合身作法:****不同於一般市面上單一通用尺寸 ****

LED電視品牌型號:???樂金(LG)? (寬*高mm) 版厚;3mm

??? 專用保護鏡尺寸:??? 55UH650T/55UH623T(1240*722)??????

?


若需其他品牌型號保護鏡 請在商品中搜尋 您電視(螢幕)型號或在問題中提問 謝謝


若對尺寸有特別需求?可為您個別製作?

配件:

使用安裝說明*13M背膠止滑墊*1組高級仿雞皮專用擦拭布*1輔助插銷*2

下標前請參考退換貨說明

?SGS認證:

?? 紫外線吸收率:??? 280-400nm=:80%??? 400nm:60%?

????? 藍光阻隔率:??? 380-420nm: 55%??? 380-460nm:38%?

???????????????? 硬度: 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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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事訴訟第三審被上訴人一定要請律師嗎?

發問:

我有一個民事官司,第一第二審都已勝訴,對方提出第三審訴訟,我是被上訴人,法院寄來對方的上訴書,我是一定要請律師寫答辯書嗎?自己可以寫嗎?如果請律師,再勝訴的話,可以求對方付律師費嗎?

最佳解答:

解答奇摩法律知識提問 中華民國第一訟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預約)0930001107歡迎參觀「林宜榮」之部落格 四、102.8.9 民事訴訟第三審被上訴人一定要請律師嗎? 我有一個民事官司,第一第二審都已勝訴,對方提出第三審訴訟,我是被上訴人,法院寄來對方的上訴書,我是一定要請律師寫答辯書嗎?自己可以寫嗎?如果請律師,再勝訴的話,可以求對方付律師費嗎? 回答者:張789:「兩造都要委任,民事訴訟法規定於474條第二項被上訴人準用466-1第一至三項,466-2,466-3條規定」,如此回答有誤,正解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由法條規定可知僅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才「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故「第三審法院『不』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即無須委任律師,通常第三審法院皆為書面審,少有「行言詞辯論時」之情事;又若被上訴人確信第二審之判決無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違背法令之情形,有必勝的把握時,被上訴人亦可拒絕參與第三審法院之言詞辯論,任由上訴人行一造辯論,此者被上訴人當然無須委任律師參與第三審法院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第一訟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預約)0930001107 百年唯一 因不動產買賣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釋字第484號),成功捍衛人民自由處分財產權。 空前絕後 一狀告贏法務部(部長陳定南)、行政院、考試院三大最高行政機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698號判決)。

其他解答:

第三審之判決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474條第2項定明文.現在法院民事第三審多未行言詞辯論.所以可自 己寫答辯書 如果請律師,再勝訴的話,可以求對方付律師費嗎? 不能.有約定就可|||||律師費恐無法要求他方給付 如果有民事官司打贏 可加諸於其他名目 律師事務所|||||兩造都要委任,民事訴訟法規定於474條第二項 被上訴人準用466-1第一至三項,466-2,466-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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