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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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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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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規格
處理器:Intel Celeron Processor N3350 2.0GHz/2.5GHz
液晶尺寸/記憶體:1x 2GB DDR3L onboard/11.6' 霧面(LED背光) 1366x768
硬碟容量/光碟機:eMMC 32GB/選購
顯示卡:Intel HD Graphics
重量/保固:1.25KG/台灣2年
作業系統:Windows 10(64bits)(內建office 365)
商品說明

宏碁 ES1-132-C5BH 11.6吋文書筆電 黑







賣場商品圖僅供參考,以實際出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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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院的刑事判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看不懂

發問:

各位法律先進妳(你)們好:能不能幫我解釋一下,(我是被害人)謝謝各位大恩大德 今天收到兩封法院的公函 第一封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判決內容如下:公訴人 台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000 男 00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後,判決如下: 主 ... 顯示更多 各位法律先進妳(你)們好:能不能幫我解釋一下,(我是被害人)謝謝各位大恩大德 今天收到兩封法院的公函 第一封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判決內容如下: 公訴人 台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 男 00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000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其內容是肇事經過 第二封法院的刑事判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000 住址 兼法定代理人000 住址 附民被告 000 住址 上列被告000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常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年 11月 20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000 法 官 000 法 官 000 以上正本正名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000 想請問肇事逃逸罪不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為甚麼只判5個月+過失傷害處有期徒刑 3月為甚麼只執行有期徒刑七月 第二封法院的刑事判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我完全看不懂,又為甚麼不得抗 告 更新: 判決書裡有一段處理員警到庭證稱:(我去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車牌00-0000,經查詢車籍資料,車主住在台北,但是一直無法聯繫上車主,後來有聯繫到車主的弟弟,後來被告000就來自首),(我只知道本件肇事車牌號碼以及綽號叫阿忠,不知道駕駛人為何人,所以本件應係自首而非投案)等語,是本件與自首之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肇事逃逸罪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是否警方有意讓肇事者輕判(因警方跟被告有認識)我是不是要再抗告,不然以後每個人只要酒後肇事就逃逸,過兩天醉醒在出面自首(沒酒測問題),然後又不負賠償責任,又判的那麼輕,那還得了。謝謝執法悍將 大大的回答 顯示更多 判決書裡有一段處理員警到庭證稱:(我去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車牌00-0000,經查詢車籍 資料,車主住在台北,但是一直無法聯繫上車主,後來有聯繫到車主的弟弟,後來被告000就來 自首),(我只知道本件肇事車牌號碼以及綽號叫阿忠,不知道駕駛人為何人,所以本件應係自首 而非投案)等語,是本件與自首之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肇事 逃逸罪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是否警方有意讓肇事者輕判(因警方跟被告有認識) 我是不是要再抗告,不然以後每個人只要酒後肇事就逃逸,過兩天醉醒在出面自首(沒酒測問 題),然後又不負賠償責任,又判的那麼輕,那還得了。 謝謝執法悍將 大大的回答 更新 2: 讓我增加不少知識

最佳解答:

第一個問題 為什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法定刑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卻只判5個月。因為沒看到全部判決,所以我只能猜,可能法官有用到刑法第59條,另外幫被告減刑吧。 第二個問題 為什麼第一個罪的刑度是3個月,第二個罪的刑度是5個月,合併定應執行刑卻只有7個月。定應執行刑,只要所定的刑度,在全部受裁定的刑度,最低單一刑度之上、全部刑度合計之下,即屬合法。(就是法院所裁定的合併刑度,是在全部受裁定的刑度中,高於最輕的刑度,而又低於全部刑度總和,即屬合法。) 第三個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504規定如此。這個倒沒什麼,只是轉到民事庭去審理而已。本來民、刑事就是分離的,刑事附帶民事是例外,主要是針對案情簡單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基於訴訟經濟與便民,所以例外設立。但如果刑庭法官覺得民事的部份不太好審,或是他不想另外處理,就會移給民事庭了。 2009-11-30 02:24:39 補充: 抗告可能不會有用,因為刑事案件上訴,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這是指刑事案件上訴後,除非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所認定的法條錯誤,且二審所認定成立的罪名較重,才能判決比較重的刑度。否則的話,如果在罪名不變的情況下,刑度不能高於一審。(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但書,可能還有一些規定,不過現在時間也晚了,而且你的案子應該也不適用,我就偷個懶,不查條文了)。 在了解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後,回過頭來看一審的裁判,合議庭所認定的罪名,應屬正確,相信你也清楚。至於自首的部份,所謂自首,是指犯罪尚未被發現,或尚未有人、事證,能對特定人達於懷疑而調查之前,向司法、檢察、警察機關(含調查局、憲兵隊)自白犯罪者,即屬自首。 2009-11-30 02:24:48 補充: 而如果連你都需要靠看監視帶,才能知道是哪台車肇事的話,坐在車內的人是誰,你之前應該也不知道。既然真正犯罪人是在大家都還不知道是他做的情形下,向警察機關到案,並自白犯罪內容,那的確符合自首的要件。 至於你懷疑警方是因為認識被告,而刻意做球給被告,好讓他有成立自首的機會,想就此提出上訴。我只能說,我沒意見,案子是你的,你才是被害人,你必須自己決定。 2009-11-30 20:58:25 補充: 感謝您,另外也跟您說聲抱歉,在精神狀態不好的情況下,我有2個錯誤,敬此修正。 1.定應執行刑,只要所定的刑度,在全部受裁定的刑度,最「高」單一刑度之上、全部刑度合計之下,即屬合法。(就是法院所裁定的合併刑度,是在全部受裁定的刑度中,高於最「重」的刑度,而又低於全部刑度總和,即屬合法。) 說明:我原來分別是打「低」,「輕」。 2.補充意見的開頭,我用了「抗告」,應該也是精神不濟下,跟著您的問題直接打出來。事實上,應該是「上訴」。 說明:對判決不服,應用上訴;對裁定不服,應用「抗告」。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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