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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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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與房東提早退出 是否應該退還當月未住完的金額
發問:
我於103/7/15 與此房東簽約 並支付當月房租7000+14000押金 因4/19與房東發生私人爭執房東請我於104/4/30前搬走並會退還我2個月押金 我也同意並預計於4/24提前搬走並辦理退租(因須上班以及配合搬家公司以及新房東,故無法拖至4/30) 但我已於4/15支付本月(4/15~5/15)房租 請問若我於4/24搬走 房東是否應該退還14000押金以及未住完(4/24~5/15)的房租 約7000*2/3=4600 麻煩各位解答
最佳解答:
我不同意 001大大的說法 如果要把民法比較嚴的解釋 先提出解約的是房東 板大也同意了 且房東提出的是4月30日 依民法453.454兩條來看 房東已經先行通知 契約至4月30日 所以4月30日後的租金 板大以民法454條拿回 一定沒問題 但板大也可以跟房東爭議 因為房東並未於4月15日之前告知 所以 房東也有錯 就看雙方願意各退一步否 至少 板大要半個月的租金 有可能 至於中間那六天 爭議會最大
其他解答:
與房東發生私人爭執房東請我於104/4/30前搬 同意上面九層塔所說,但版主是提到與房東發生私人爭執房東請我於104/4/30前搬 也就是4月30日前均可以 所以個人認為,雙方合意,只要搬走隔日就可起算,應退房租天數|||||房東請你提早在4月30號搬走 你也同意 雙方合意 就沒有違約的問題 所以雙方都不必付違約金 所以房東要退你5月1號到5月15的房租 既然雙方已經合意到4月30號 你因為他方租約跟搬家時間的關係 提早424搬走 跟房東無關 房租還是算到430|||||是可以的喔 請參考民法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 ,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 454 條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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